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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要点解读、司法趋势与企业合规指南

2026-03-05

2026年2月24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下文简称"新规")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迈向硬核保护、精细化操作的新阶段。本文结合新规条文、征求意见稿对比及近三年司法判例,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系统性合规指引。


一、新规修订要点


(一)商业秘密定义贴合数字经济发展


1.技术信息范围扩充


新规第5条第2款删除“组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方法或其步骤”“有关文档”等表述,新增“代码”,更贴合数字经济发展,突出软件代码的独立保护价值。


2.客户信息认定标准降低


新规第5条第3款删除征求意见稿中“仅以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不予认定”的限制性条款,将其纳入司法裁量范畴,降低企业客户信息保护的举证门槛。


3.商业价值认定突破“正向成果”


新规第7条第2款明确列将阶段性成果、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纳入商业价值范畴,只要能为权利人带来“成本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等竞争优势,即认定具有商业价值,契合研发活动的实际规律,与(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号案例形成有效呼应。


(二)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技术化升级


新规第9条第1款第4项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的保密痛点,将数字化保密手段法定化,要求企业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措施。同时简化保密措施合理性判断标准,仅要求措施与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相适应,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只要能正常防止信息泄露,即符合法定要求。


(三)侵权行为界定细化


1.“不正当手段”的细化解释


新规第10条第2款第3项将征求意见稿中“电子入侵”细化为“通过设置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第4项明确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下载商业秘密亦属侵权,精准打击离职员工权限滞留问题。


2.前员工善意抗辩情形


新规第15条第3款明确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公开渠道信息开展工作,不属于侵权行为,厘清“商业秘密”与“个人能力”的边界,平衡企业保护与员工就业权。


3.第三人侵权的认定要素


新规第14条要求判断第三人“明知/应知”时,综合考虑“有关商业信息的保密程度、获取渠道与方式的合理性、交易价格、双方关系、行业惯例”等因素,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裁量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4.举证责任分配的突破


新规第20条将“举证责任倒置”调整为“初步证明+推定+反证排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定侵权行为”,既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又保障了程序正义。


(四)执法权限强化与规范


1.技术秘密案件分级管辖


新规第3条明确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仅经国家市监总局同意,具有执法能力的县级部门方可管辖,解决此前县级部门执法能力不足、案件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2.查询银行账户权限


新规第 23 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查询银行账户”的执法措施,但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批准,这一权限使行政调查手段与司法程序对齐,大幅提升了侵权成本查明的准确性。


(五)法律责任的加重与细化


1.大幅提高行政处罚额度


新规第24条将情节严重的罚款下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反法》第二十六条完全衔接,体现严惩导向。


2.“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更灵活


新规第26条调整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年内再次侵权”等情形,赋予执法机关结合案件实际的裁量权。新增“再次实施”条款,呼应《反法》对重复侵权的严惩态度。


3.停止违法行为的刚性化


新规第25条明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时间 “持续至商业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删除了“明显不合理”的例外条款,强化停止侵权的刚性。


(六)其他核心调整


1.权利人范围


新规第 8 条正式定义权利人为 “商业秘密所有人 + 经许可 / 授权的被许可人、被授权人”,解决此前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维权主体资格争议的问题。


2.涉外侵权管辖


新规第 29 条明确在境外实施的侵权行为,只要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权益,即适用本规定,强化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契合国际竞争需求。


3.删除行政调解赔偿条款


新规明确赔偿争议由法院管辖,厘清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边界。


二、当前司法监管趋势


(一)“强保护”政策导向


2025年,最高法已明确商业秘密“加强保护”的司法基调,市场监管总局连续4年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年均增长超30%,2024年全国首起适用500万元顶格罚款的商业秘密行政案件落地。新规进一步激活社会监督与举报机制,100万-500万元的高额罚款将成为常态。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创新


  • “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存在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技术人才与资源的事实时,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应当依据已知事实进行侵权推定。


  • 前高管窃密申请专利型侵犯商业秘密案:前高管离职后,在极短时间内申请与原任职单位研发方向高度一致的专利申请,无法证明系独立研发的,属于“以专利洗白窃密行为”,直接推定侵权成立。


这些判例确立了新的举证逻辑:在权利人完成“密点确权+具体接触线索+实质相同”后,举证压力向被告转移。


(三)惩罚性赔偿的积极适用


  • “离心压缩机选型”案:被告曾于2011年签署停止侵权承诺,后隐名设立同业公司,再次侵权持续至案发,最高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赔偿1.66亿余元。


  • “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对持续恶意侵权部分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总赔偿额约6.4亿元。


裁判规则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分时间段计算,对恶意持续侵权部分单独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综合考虑侵权故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损害后果严重性。


(四)新类型客体的保护拓展


1.算法与数据权益


  • “智能检索算法”案:算法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依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 “生意参谋”衍生数据产品案:经过平台算法加工、整合形成的深度数据产品,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具有商业秘密属性。


2.游戏数据与配置


  • “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案:游戏角色实机形象、技能机制、剧情对话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画面及技能数据受保护,创意产业中的“时间敏感性信息”(如未发布的剧本、设计图、代码)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


  • “游戏策划配置表”案:突破传统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源代码”的认知,将游戏数值、参数等策划数据等配置表组合信息归类为“技术信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3.人工智能模型


“变身漫画特效”案:抖音与B612两个模型在结构、卷积层数据等核心参数上相似比例达到91.7%。被告无法解释雷同且不能提供独立研发的训练记录。法院认定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


(五)停止侵权责任的细化


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和“迈某德蒸发结晶设备”案中,法院不再满足于笼统的“停止侵权”表述,而是要求:


1.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2.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专利


3.在法院监督或者原告见证下,销毁或移交所有载有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


4.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将判决要求通知所有员工及关联公司、供应商,并要求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5.将上述通知、承诺书提交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原告。


这种“可执行、可监督、可验证”的具体行为禁令,体现了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实效性的追求。


(六)平衡企业保护与员工利益


  • “汽车初装油”案:被告系同行业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研发生产能力,提供的初装油研发生产过程证据较为完整、连续,符合产品研发的常规过程,被诉侵权信息系由被告自行研制获得具有高度可能性。


  • “汕头某公司客户信息”案:员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员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


三、企业合规操作指南


新规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企业需在4个月过渡期内,从制度建设、保密措施、证据留存、侵权应对四个维度构建全流程保护体系。


(一)保密制度建设(立即做)


制度

模块

核心内容

操作要点

分级分类

确定密级(核心/重要/一般)

建立密点清单,定期更新

保密协议

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访客全覆盖

入职、离职、第三方各自签署

权限管理

核心秘点接触需审批,最小必要原则

人员范围、过程留痕


(二)技术升级(尽快做)


  • 网络隔离:涉密网与非涉密网物理隔离,USB端口、云盘管控


  • 数据加密:涉密文件强制加密,外发需审批解密


  • 行为审计:部署UEBA(用户实体行为分析),异常访问实时预警


  • 区块链存证: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上链存证,固化形成时间


  • 数字水印:涉密文档添加隐形水印,泄露可溯源


(三)证据留存(持续做)


1.建立“商业秘密确权”证据链:


  • 研发过程证据:立项书、设计图纸、实验记录、阶段性成果报告等


  • 不为公众所知悉证据:检索报告、行业惯例说明等


  • 商业价值证据:销售合同、利润报表、市场份额数据、研发投入凭证等财务专项档案


  • 保密措施证据:制度文本、培训记录、系统日志、物理隔离照片、门禁记录等


2.建立“侵权线索”监测体系:持续进行竞品监测、专利预警、员工异常行为记录等,及时发现技术泄露线索。


(四)应急预案(尽早做)


建立侵权应急响应流程,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24小时内快速启动维权。合理准确选择维权路径,实现行政保护与民事、刑事的司法保护衔接。


四、高频问题答疑


1.员工“跳槽”带走客户名单,算侵权吗?


不一定。新规明确,员工利用通用知识、行业经验、公开渠道信息开展工作,不算侵权。建议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证明客户信息(包括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经过深度加工,并采取保密措施。


2.发现被侵权,先走行政还是诉讼?


看诉求,核心是先紧急止损,再固定证据。行政投诉启动快周期短成本低、取证能力强,可为民/刑事程序提供关键证据;要高额赔偿的,走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以刑事责任震慑并追责。三者可以并行或组合,但须注意程序衔接。


3.AI与算法如何有效保护?


  • 算法模型架构参数、训练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提示词尚不明确


  • 开源代码管理:建立开源合规审查,防止核心算法被迫开源


  • 云服务安全:与云服务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数据归属


本文引用法规条款及案例索引:

[1]《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2026年6月1日施行)


[2]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法发〔2025〕1号)


[4].“江苏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全国首起、江苏首例顶格处罚案例


[5]“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6]“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7]“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京73民终3802号


[8]“组合控制阀”商业秘密侵权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043号


[9]“前高管窃密申请专利”侵犯商业秘密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案


[10]“智能检索算法”案:2025年最高法典型案例,(2021) 粤03民初3843号


[11]“生意参谋”衍生数据产品案(2025年)


[12]“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案:(2024) 沪0115民初38294号


[13]“游戏策划配置表”案:2025年,益玩公司、益世界公司与ABCDE公司侵害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迈某德蒸发结晶设备”:(2023)最高法知民终1251号


[15]“汽车初装油”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7号


[16]“汕头某公司客户信息”案:(2025)粤05民终906号


[17]OpenEvidence诉Pathway Medical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