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2025年第12期)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资讯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12月7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本次目录调整新增114种药品,其中50种1类创新药,同时调出了29种临床没有供应或可被其他药物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中9种尚有相同治疗主成分的其他剂型在目录内,不减少目录编号)。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253种,其中西药1857种、中成药1396种,肿瘤、慢性病、精神疾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重点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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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在劳动用工领域增加变更了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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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有两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二 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三 劳动者有职场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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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12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41件文件,宣布失效;对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的298件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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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11月2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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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5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12月2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5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换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大学生实习期间已获毕业证书应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在离职补偿中设定支付“陷阱条款”、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生育津贴构成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私自找人替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AI替代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国家延迟退休政策需担责、劳动者竞业限制报告义务的约定应合理适度、多元调处是助力涉外企业纾困解纷的最优路径、事业单位改革应避免草率的人员安排损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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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12月10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方案制定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时间、申领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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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等十部门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12月22日,上海市人社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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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12月22日,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2‰确定;现行0.8‰费率执行至2025年底。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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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
12月11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具体措施包括: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二、科学测算,加强资金保障。三、加强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四、强化监督,加强政策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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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月1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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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明确2026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12月16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明确2026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一、调整方案内容。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如下: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13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956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549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820元。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计算规则按照14号文相应规定执行。二、实施时间。本调整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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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12月11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3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3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3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无具体伤残等级的职工,按原鉴定的伤残程度增加伤残津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58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343元的补足到3343元。(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3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99元、2911元、2099元的,分别补足到3499元、2911元、2099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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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12月1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2115元/月。其中,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20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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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大惠民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12月1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大惠民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等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具体为:2000元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3000元及以上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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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660元、2430元、218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5元、23元、21元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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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浩天评论
典型案例解读:见习人员要求就业见习基地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是否予以支持
案件简介
2020年8月,某培训中心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并向当地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了备案。2020年10月,某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约定见习期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见习岗位为艺术培训老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800元/月;见习期限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若某培训中心留用马某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某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从事培训岗位等。2022年1月,马某主动离职,并要求某培训中心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马某起诉请求某培训中心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508.34元。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浩天评论
本案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6个服务保障稳就业促发展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法院认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6〕230号)第十七条规定,达成见习意向后,就业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为马某提供工作岗位实践,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履行《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期间,不宜认定某培训中心与马某存在劳动关系。故马某要求某培训中心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典型意义为就业见习制度旨在通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以达到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促进青年就业的目的。本案审慎认定了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了就业见习管理秩序,对鼓励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促进青年就业具有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解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录用通知》中约定了留才奖,后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留才奖的,是否予以支持
案件简介
王某系河北省石家庄市人。2023年4月,某药业公司向王某发送《录用通知》,录用王某为公司研发副总经理,工作地点为重庆,双方约定王某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每满一年将获得留才奖,并享受每年探亲补贴。2023年4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入职某药业公司。2024年3月,某药业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岗位为由向其发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药业公司辩称王某不胜任工作,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王某入职时间不足一年,不应支付留才奖及探亲补贴。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王某起诉请求某药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留才奖及探亲补贴。人民法院判决:某药业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留才奖及探亲补贴。
浩天评论
本案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6个服务保障稳就业促发展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药业公司未举证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录用通知》中载明自王某入职之日起工作每满一年将获得留才奖,且每年享受探亲补贴,某药业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不满一年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该条件难以成就,故某药业公司应当根据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存续期间支付留才奖及探亲补贴。本案的典型意义为近年来,随着重庆“引才专列”“百万人才兴重庆”等人才引进战略的实施,部分在渝用人单位亦通过承诺给付留才奖、探亲补贴等方式招贤纳士,大量高学历人才赴渝就业,为重庆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无限活力。本案明确了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的用以吸引人才的留才奖合法有效,保障了该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让外地高层次劳动者留渝开创事业更有信心,更有底气。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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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编委会成员:
张碧飞 于谨源 秦文 秦臻 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