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5年第10期)

一
新规速递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5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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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以下简称"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关税〔2025〕19号文,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便利国内商品进店销售。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应加大对国产品的推介力度,提升国产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其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
(一)进一步扩大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商品。整合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清单。
(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方式,加快境外已上市热销商品在我国免税店的上架进度。
(三)支持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议价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吸引更多国际品牌将最新商品、热销商品等投入我国免税店销售,扩大免税店实际销售商品种类。
三、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
(一)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
(二)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结合出入境旅客流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持续改善和提升免税店形象,推动免税店吸引入境消费。
四、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一)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
(二)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对于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进境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按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免税商品经营企业持续优化免税购物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充分满足旅客免税购物的消费需求,并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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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
2025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相关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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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新闻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工作进展顺利 超4100家境内外平台已进行首次报送
今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有关要求,平台企业将首次向税务部门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在平台内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支持配合下,各平台落实《规定》总体上积极主动,特别是一些头部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涉税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促进相关工作进展顺利。截至10月15日,已有6654家境内外平台报送了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平台数量已达4100多家,超过应报送平台总数的六成,拼多多、饿了么、滴滴出行等多家头部平台,从10月初即启动了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报送的涉税信息来看,各平台总体能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特别是部分境内外头部平台积极主动提高报送数据的准确率和规范性,较好发挥了引领带动作用。
据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所有平台企业需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上述涉税信息首次报送工作,对目前尚未报送的平台企业,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培训辅导和提示提醒力度,为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通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并严格落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税务部门提醒,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如实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分拆收入、转化收入性质、转换主体身份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追究。税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一道,持续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规定》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持续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线上线下公平竞争,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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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持续优化离境退税服务便利境外旅客“中国购”
今年4月份以来,我国离境退税政策不断优化,便利化服务举措持续升级,有效激发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活力。今年1—9月,办理离境退税境外旅客人数同比增长229.8%,退税金额同比增长97.4%。
今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从多地试点推广至全国,为更多旅客提供更加便捷、多样化的退税选择。4月26日,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 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更好营造境外旅客来华旅游和消费环境。在此基础上,4月27日,税务总局配套修订《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再次推出便利化服务措施,简化退税操作,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退税体验。此后,税务部门将聚焦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新需求,不断推出更多便利化措施,持续提高离境退税服务便利化水平,吸引更多境外旅客来华购物,更好助力释放入境旅游消费潜力,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更多税务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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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贵州博方民族药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发票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博方民族药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发票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虚假注册黔南州惠水县星岭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操控贵州旺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上述两家合作社为其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295份,金额2509.60万元,其中281份发票被用于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232.83万元,并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249.03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贵州博方民族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45.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非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属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将在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持续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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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18年至2022年,以戴元军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辽宁桃园家饰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低值高报”、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辽宁桃园家饰有限公司作出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852.72万元的处理决定。2025年7月,主犯戴元军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对其处罚金2500万元;其余4名从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属于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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