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5年第4期)

行业新闻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首次聚焦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该批案例涵盖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领域。
该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融合贯通各类审判执行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六件案例具体包括:
(1)《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是一件因爬取搬运网络平台数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2)《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是一件涉网络平台关联账号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4号)是一件因编制、发布钢材价格指数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是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案件。该案例明确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考量因素,进而明确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5)《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6号)是一件涉“先享后付”功能服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该案例明确“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6)《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指导性案例267号)是一件涉交付网络平台账号的执行实施案件。该案例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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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
2025年8月2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行业应用需求和基础能力供给协同推进,提出一系列政策举措,特别指出了六大重点行动,包括人工智能+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消费提质、民生福祉、治理能力、全球合作。深入分析人工智能对各行业各领域范式变革影响,前瞻谋划“人工智能+”工作着力点。《意见》还提出以硬基础和软建设为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夯实“人工智能+”行动8大支撑。该《意见》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相信随着该《意见》的发布,人工智能产业将进一步进入快速发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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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分两批公布18起“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与商标权利人的协作,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重拳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8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分两批公布18起“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食品、饮品、服装、汽车配件等领域知名品牌,如:南孚、劳斯莱斯、爱马仕、始祖鸟、城市英雄、一汽、希尔顿、宁夏枸杞、舍得、五粮液、百威、乌苏啤酒、野格等,涉及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查处。部分案件已判决,部分移送司法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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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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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针对7月修订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进行解读
解读围绕《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展开:
(1)扩大商标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办法》将涉及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作为新的一种情形,并将涉及国家或省级重要文化遗产、省级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等的商标注册申请纳入适用情形中。
(2)增加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办法》将商标快速审查可申请的商标类型由“仅由文字构成”修改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大大丰富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更加适应实践需要。
(3)放宽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关于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办法(试行)》限定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办法》放宽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所有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更好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注册申请需求。
(4)进一步完善办理程序:对因不符合规定不予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原《办法(试行)》仅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办法》修改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进一步完善了快速审查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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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
2025年8月15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沪知局规〔2025〕2号),该意见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4日。意见旨在引导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提升其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适用于指导上海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处理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纠纷;文件同时明确了知识产权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职责,详细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包括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用户准入管理制度、检查监控制度,规范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与平台内经营者不侵权声明,履行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按要求记录保存信息并配合执法部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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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2025年5月28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809号,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8章44条,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总体要求、优化目录管理、细化共享使用要求、加强平台支撑和强化保障措施,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共享,要求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不得重复收集,并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强化各环节安全责任和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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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发布商业秘密保护与风险防范指引
商业秘密作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关乎权利人的民事合法权利,对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产业升级发展等亦具有深远影响。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激发产业创新创造活力,北京市检察院紧紧围绕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等法治需求,持续总结办案经验,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反映的常见问题,发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风险防范指引》。
(1)明确保密的信息范围和权利归属,重视相关信息的商业价值
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特征,明确权利归属。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限范围内公开的信息、部分内容已经公开的信息、企业研发或经营过程中的消极信息等,相关研发者、经营者也要合理判断是否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持续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预防研发和经营安全风险
建议对商业秘密采取“限制接触”“合理披露”等管理模式。建议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性提示员工保密事项,在商业秘密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尽可能通过书面或特殊标注的形式提示员工注意。建议加强涉密载体、涉密区域管理,合理利用电子技术等科技手段限制接触主体和接触范围,及时发现商业秘密被窃取、电子侵入获取等情况,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3)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充分运用法律途径保护商业秘密
注重留存证明研发过程、采取保密措施、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方面的客观材料,尝试通过第三方、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合法搜集证据。根据实际选择行政举报、民事起诉、刑事报案等一种或多种维权方式。
(4)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不得跨越的底线
注意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和约定。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对于疑似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前员工提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对其来源进行审查,不使用侵犯商业秘密方式得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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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最高院改判西艾氟商业秘密案二审,全额支持6000万诉请【(2023)最高知民终1228号】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郭婉莹
案情概况:
西艾氟公司为一家专业从事含氟精细化工高端新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开发的科技企业,其自主研发了碳六和碳N工艺,西艾氟公司以涉案工艺为基础,委托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与涉案工艺相匹配的建筑生产方案等,并约定上述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西艾氟公司所有,某研究院对此负有保密义务,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即存在于设计成果中。涉案技术秘密大幅提高了西爱氟公司碳六和碳N的产出率,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为此,西艾氟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多项保密措施。刘某某曾在西艾氟公司担任董事,后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并退出西艾氟公司。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某及刘某某出资的公司不得从事与西艾氟公司相同的产品和业务。刘某某解除、掌握涉案技术秘密,却违反保密义务,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上氟公司并允许上氟公司使用,唆使、利诱某研究院原设计人员向上氟公司提供涉案技术秘密的全套图纸及技术。西艾氟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被告方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但是对于判令被告公司拆除、销毁侵权生产设备及图纸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一审原告上诉,二审最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全面停止侵权,包括销毁图纸,生产装置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积极履行判决,并改判全额支持诉讼6000万元。
简要评析:
(1)最高院确定赔偿额的逻辑和思路
最高院认为,上氟公司“不劳而获”地无偿使用西艾氟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相当于以“零研发成本”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尤其是其二审拒不提交所持有的财务资料已构成有违诚信原则之举证妨碍,故将西艾氟公司上述每一年度的销售利润率视为上氟公司相应年度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已属保守估算。
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相较于公知技术的差异、碳N产品的价值来源等因素,酌定了该涉案技术秘密的利润贡献率酌定为1/3,结合上氟公司一审当庭自认其年产量,体现惩罚因素,取其最高产值,分段计算出被告侵权获利。最高院审查了一、二审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全额支持。上述两项数额之和已经远远超出西艾氟公司在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索赔数额6000万元。因此,本院对西艾氟公司诉请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2)最高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作出明确认定
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本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分别情形一并予以明确如下:
第一,如上氟公司违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义务,或者未按本判决要求履行销毁或向西艾氟公司移交承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的义务,则应按每日100000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如上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宽限期完成拆除侵权生产装置的义务,则应按每日500000元计付迟延履行金。
第三,如上氟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并与之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并将完成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一审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西艾氟公司,则应一次性支付1000000元迟延履行金。
首例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判赔百万
点评人:济南办公室 孙越
案情概况:
202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对“乔治巴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本案中,轩沃公司主张乔巴太峰公司以汽车品牌身份与案外人腾讯公司进行联名活动,在“和平精英”游戏中植入“乔治巴顿”汽车并使用相关商标,并对活动进行宣传。法院首次认定游戏中的虚拟汽车与现实汽车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认为乔巴太峰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经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
简要评析:
第一,本案突破了传统商标侵权认定中对商品类别严格区分的限制,首次将游戏中的虚拟汽车与现实汽车认定为类似商品。这一认定充分考虑了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包括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及公众认知等方面,为元宇宙虚拟现实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
第二,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由于“乔治巴顿”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游戏玩家在接触相关宣传内容及游戏体验过程中,容易将虚拟汽车与现实汽车品牌混淆,误认为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这体现了商标法保护商标指示来源功能、防止公众混淆的核心价值。
第三,本案对元宇宙虚拟现实领域的商标使用和品牌合作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企业在元宇宙中进行品牌推广和合作时,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商标授权和使用问题,避免因虚拟商品与现实商品的关联性而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