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5年第6期)

行业新闻速递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召开会议,重温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总揽全局、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讲话贯穿知识产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贯通理论、实践和发展,统筹国内发展需要和国际形势变化,深刻阐明了知识产权领域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谋划推进“十四五”“十五五”乃至更长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推动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指引,需要持续深入学习领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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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酌定违约损失的考量因素作出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典型案例——福建省某公司诉珠海市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酌定违约损失的考量因素作出裁判要旨,具体如下:在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违约经济损失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缔约费用、履行费用等实际损失数额,但其实际损失客观存在的,也应当将其作为酌定数额考虑的因素。第二,在履行合同时的诚实信用义务状况。违约方不应从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中获益。第三,行业交易习惯。可以参考同类技术、可比期限的合同许可费数额。第四,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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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将启动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类别涵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两类。申报范围为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近三年考核有不合格或受处分影响期未满者不得申报。申报需满足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副高需提交3项以上业绩成果,正高需5项以上。申报单位须于12月19日前申请账号,个人在线申报时间为12月23日至31日,纸质材料需在2026年1月19日前寄达。评审含初评、复审、答辩环节,结果将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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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202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期限为45日。
修订草案针对恶意注册、商标囤积、侵权等突出问题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对于我国从商标注册大国迈向商标品牌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委员们围绕打击恶意注册、强化执法以及监管等问题提出多方面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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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2025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明确规定,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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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项目将于2026年常态化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试点项目。对于香港特区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三年来,已有近200件香港特区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通过该项目进入优先审查通道,显著缩短了相关申请的审查周期,为特区创新主体加快在内地开展专利布局和运用提供了有效助力。
经评估,该试点项目已取得良好成效,圆满实现预期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2026年1月1日起将项目转为常态化实施,以更好地支持香港特区居民更加便捷、高效地在内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香港特区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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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开展2025年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与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推动专利工作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于近日印发《浙江省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指南》,系统构建覆盖多主体、分类施策的专利申请前评估机制。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启动2025年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服务对象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3月5日起正式受理申请。评估分两类:基础评估(B类)聚焦专利申请新创性评价;高级评估(A类)在基础评估外,增加技术方案市场竞争评估及提升建议。仅受理中心预审领域内专利申请,省部级以上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关联专利申请优先。申请人需提交《专利申请前评估申请表》,工作组将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并分配额度,申请人随后登录预审系统对应模块提交材料,最后由评估员出具意见书并通过系统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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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知识产权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报告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贯彻《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近日,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湖北省知识产权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报告》。
《报告》围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目标,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依托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对超过12万家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列出风险预警清单,并公布7个典型案例。《报告》显示,知识产权企业信用风险呈“倒金字塔型”分布,与2023年相比,2024年A类企业数量与占比进一步提升,D类企业占比持续下降,表明全省知识产权领域整体信用风险处于较低水平,反映出监管体系对引导企业守信已产生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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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
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报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公布了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02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聚焦知识产权和体育,探索知识产权如何推动体育世界的创造与创新。体育不仅仅是比赛——它与时尚、娱乐、媒体、健康、游戏和消费品等领域紧密交织。从尖端设备和改变规则的技术,到鼓舞人心的品牌和设计,知识产权为充满活力的体育文化提供动力,激励着世界各地的人们并将他们联系在一起。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并促进体育与跨行业的连接,激发创造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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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交通公司起诉欧盟知识产权局一案宣判
2025年9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就T-288/24号案件,即柏林交通公司(BVG)起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一案,作出了一项值得商标行业从业者和品牌所有者密切关注的判决。法院撤销了EUIPO“拒绝注册一项声音(即柏林公共交通运营商BVG用于其公交车上的简短广告曲)标志”的决定,确认了“简短和平淡”本身并不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七条第1款b目下的有关驳回注册的理由。
这项裁决为人们审视显著特征这一概念,尤其是对于那些常被斥为“平淡”的标志,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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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应商标持有人面临“使用或丧失”的商业风险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报道,品诚梅森品牌专家吉尔丹尼斯(Gill Dennis)敦促英国境内持有对应商标的权利人在2026年1月1日截止期限前开始使用这些商标,以免丧失权利。她强调:“使用必须真实有效,即需涉及商标的实际商业运用,而非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英国正式脱欧后,欧盟商标(EUTM)不再覆盖英国境内。为弥补这一缺口,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于2021年1月1日脱欧过渡期结束时创设了对应的英国商标。此举确保了欧盟商标持有人在英国脱欧后,其商标在英国境内能获得与在英国本土申请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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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2022年专利(修订)法案》引入了针对专利异议的新条款
马来西亚《2022年专利(修订)法案》引入了针对专利异议的新条款,这些条款将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
根据新增的第55A条和第56A条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对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于2025年12月31日及之后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异议须在专利授权公告刊登于《知识产权公报》(IPOJ)后六个月内提交,该期限不可延长。若异议人非马来西亚居民,提交异议通知时须缴纳费用担保金。
异议仅可基于下列理由提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不符合发明定义;专利主题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或工业适用性;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条例》规定;未提供理解发明所必需的任何附图。
异议通知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需填写异议表格,陈述异议理由并附上支持证据;非英文证据须附经证明属实的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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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盗用知名剧本杀作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认定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何为
案情概况:
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系知名剧本杀《关于北原千夜的一切》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多个线上平台及线下渠道,实施案涉作品的传播和销售行为。原告发出侵权通知后,两被告不仅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授权,且在作出停止侵权的书面承诺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嘉兴某文化传媒公司遂将两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两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商业运营前未对权利来源进行合理审查,在多次收到侵权通知后仍坚称“具有合法授权”,即便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的书面承诺,实际仍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时间长、覆盖线上线下多渠道、影响范围广等特征,法院据此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最终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简要评析:
本案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新兴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典型案例,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在著作权领域的适用。法院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既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保护文化创新成果的立场和决心,更通过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幅提高了恶意侵权的违法成本。该判决不仅对已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更对潜在侵权主体产生了明确的司法震慑,有助于构建“侵权必严惩”的司法导向,为同类新兴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对强化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激励创新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点评人:西安办公室 张湛涛
案情概况:
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
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顺某公司向法院诉称: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许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简要评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全面赔偿原则”的标志性案例。其核心争议在于,专利权人明知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仍以打击商业竞争对手为目的提起诉讼,构成权利滥用。
法院的裁判展现了清晰的治理逻辑。在认定恶意时,法官并未孤立看待单一起诉,而是对涉案6件专利的权利由来、效力状态、起诉时机及系列诉讼行为进行了整体审查。法院查明,原告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属无效,而剩余2件专利的实施已获其默示许可,却仍在商业合作关系变更后,针对新代工厂发起多达18起诉讼。这一系列行为揭示了其利用司法程序干扰竞争的主观恶意。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在于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二审判决确立了全面赔偿原则,将被诉方的损失科学地划分为“损”(既有财产减少)与“失”(可得利益丧失)两部分。据此,法院不仅支持了律师费、保全利息等直接损失,更关键的是,将被告因担心侵权而拒绝客户订单所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纳入了赔偿范围。最终核算的总损失超过原告诉请的100万元,故予以全额支持。
该判决传递了明确的司法信号:知识产权诉讼必须恪守诚信底线,滥用诉权者必须为其造成的全部损害付出代价,从而实现“禁止因不法行为获益”的法治原则。这有助于遏制以诉讼为工具的恶性竞争,维护健康的创新与市场秩序。
最高法判决,未经许可的“侵权销售”不能导致品种权丧失新颖性【(2024)最高法知行终891号】
点评人:重庆办公室 谢琪
案情概况:
陈某芳以涉案品种在申请日前于境内外销售已超法定期限、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品种权无效。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涉案品种不因其他主体的“侵权销售”而丧失新颖性,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申请日前于中国境内已公开销售,故维持品种权有效。陈某芳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新颖性时应考量销售行为是否经育种者许可,未经许可的“侵权销售”不能导致品种权丧失新颖性,故判决驳回陈某芳的诉讼请求。陈某芳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对法律中“销售”的理解有误,并对境内销售的事实认定不清,本案现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判定植物新品种新颖性时,是否应将未经育种者许可的“侵权销售”视为导致权利丧失的法定事由。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结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精神,能够破坏品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其本质必须是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体现其处置意志的商业交易行为,例如买卖、易货或入股等。此种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育种者对其创新成果的控制权,防止其权利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被剥夺。因此,上诉人陈某芳所主张的、由第三方实施的“侵权销售”,因其并未获得品种权人爱某特公司或其关联权利人的许可,故不属于条例所指的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行为。关于涉案品种在境内外的销售事实,经审查,境外销售系比利时法院已认定的侵权行为,境内销售证据所显示的时间亦未超出法律对列入新名录品种所规定的四年宽限期,且均无证据证明存在育种者许可这一关键前提。最终,最高法认定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关于在案销售事实不影响“卡利普索”品种新颖性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评析:
本案判决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审查的一大关键标准,即唯有经育种者许可的销售行为方可导致权利丧失,明确将“侵权销售”排除在外。这一认定精准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立法本意,强化了对品种权人核心权益的保护,能有效遏制利用第三方侵权来挑战品种稳定性的不当行为,实现了利益衡平,显著丰富了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实践。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在此次判决中获得实质性提升,这无疑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更稳定的司法环境。






